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导语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居民户籍满1周年(主申请人配偶不受户籍条件限制)等,更多条件请看正文。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对象拥有一辆15万元(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的,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

  (二)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超30万元的;

  (三)申请对象公积金人均月缴纳额(含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超1300元的;

  (四)在市本级范围内已获批集体宅基地面积的;

  (五)申请时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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