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高速公路吊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导语 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从2020年11月1日起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1.上述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实际收费允许上浮20%。在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救援,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允许再上浮20%。起吊装运属于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允许再上浮50%。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也允许下浮,下浮不限。

  2.根据拖曳(牵引)需要,使用拖吊一体车辆的简易起吊功能对被救援车辆进行拖曳(牵引)方向、方位调整的,不得收取吊车服务收费。

  3.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含)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4.应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要求,吊车到达现场而无需吊车服务的,按不高于上述表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的50%向当事人收费。

  5.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 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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