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兰溪市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导语 为全力做好兰溪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或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的人员,不遵守相关防疫规定,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的,或者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未按防疫规定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防疫规定关停棋牌室、麻将馆、台球室、KTV、足浴、网吧、酒吧、浴场、老年活动室等面向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防疫规定严格落实检查、扫码、登记、报告等防疫责任,且拒不改正的;未按规定缓办“喜事”、简办“白事”,违反报备规定自行举办超规模宴会,违反防疫规定组织庙会、集市等群体性聚集活动,且不听劝阻,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兰溪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疫情相关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且拒不改正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以及车站、医院、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实施扫码测温、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防疫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一律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恶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涉疫信息的,一律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一律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法散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相关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等涉疫人员隐私信息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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