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奖项设置
导语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奖项设置。省教学成果奖由省政府设立,每4年评审1次,分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类。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同层次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类别的省教学成果奖。
(二)奖励等次及名额。省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次共550项。基础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165项,其中特等奖15项、一等奖50项、二等奖100项;职业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180项,其中特等奖20项、一等奖60项、二等奖100项;高等教育类省教学成果奖205项,其中特等奖25项、一等奖80项、二等奖100项。
奖励标准:
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
省教学成果奖由省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
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
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归成果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个人获得的省教学成果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省教学成果奖奖金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省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