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1年第11号)
导语 为进一步严格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严格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场所未落实测温、亮码、全程戴口罩及环境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责令整改,并约谈负责人;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治安处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或者限制使用。
二、棋牌室、麻将房、桌游室、密室逃脱、淋浴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密闭休闲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暂停开放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负责人限制从业,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人在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拒不配合测温、亮码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的,可由主管单位禁止入内
四、按规定应接种新冠疫苗和定期核酸检测的行业从业人员拒不接受疫苗接种或核酸检测的,用人单位可禁止其继续从业
五、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义返义人员未在抵义2小时内向所在单位、村(社区)报告的,或拒不服从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或日常健康监测期间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進究刑事责任。
六、零售药店继续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给发热病人或未实名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七、拒绝、阻碍卫生防疫等部门履行公务,造成社会危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