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方式(2025版)
导语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生活补贴按季度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连续缴纳满一个自然季度后,在次季度予以发放。详见正文。
义乌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方式(2025版)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招引的六条意见》(义政办发〔2020〕3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招引的六条意见》(义政办发〔2020〕3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招引六条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义人社〔2020〕64号)申领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人员,按原政策继续执行,发放时间由按月发放调整为按季度发放。
一、发放方式
(一)发放周期
1.生活补贴按季度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连续缴纳满一个自然季度后,在次季度予以发放。
2.补贴期不超过12个季度。
(二)发放节点及额度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分、子公司全职新引进的40周岁以下博士人才给予第1—4个季度每季度0.5万元、第5—8个季度每季度1万元、第9—12个季度每季度1.625万元生活补贴。其他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的40周岁以下博士人才按上述标准的2倍享受。
2.全日制硕士人才给予第1—4个季度每季度0.25万元、第5—8个季度每季度0.75万元、第9—12个季度每季度1.5万元生活补贴。
3.全日制本科(预备技师班)人才给予第1—8个季度每季度0.25万元、第9—12个季度每季度0.5万元生活补贴。
4.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全日制大专(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人才,给予每季度0.125万元生活补贴。
二、相关规定
1.“新引进”是指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引进,引进时间以毕业后首次在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间为准,毕业前已缴纳社保的,不作为首次在义参保的依据,毕业时间认定以毕业证书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
2.政策享受期间需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断后生活补贴不再发放。
3.政策享受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发生变化的,后续生活补贴按照最新用人单位性质调整标准后予以执行,已享受的生活补贴不做调整。因用人单位变化后不再符合适用对象条件的,变化当季及后续生活补贴不再发放。
4.在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状态不含补缴(因社保系统原因断缴后补缴,依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完成补缴,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等人员因办理入编手续导致断缴后补缴等情况除外)。
5.生活补贴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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