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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6-12-23 16:19:03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录;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审核资料→受理→报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用人单位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

金华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金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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