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大学生人才租房货币补贴政策(原文)

导语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按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享受每月最高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租房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36个月。

  政策来源:“金华市人社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租房货币补助

  (一)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人才。

  (二)补助条件

  1. 从2022年5月8日起,首次在金华大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在市区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由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个月,且租房期间一直处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

  3.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市区拥有除农房以外的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2022年5月7日起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均未享受过市县两级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

  (三)补助标准

  1.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按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享受每月最高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租房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36个月。2022年5月8日前引进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仍按《中共金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印发<“智选金华”优秀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8〕98号)执行,办理流程按照现有流程办理。

  2.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并申请补助的,按标准较高一方执行。

  3. 享受租房补助期间,申请人需在金华市区就业且处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社保断缴期间、已购房(含合同备案)的予以停发。

  4. 租房货币补助不得与引进人才生活补助、出租型人才住房或政府投资公租房等同类住房租赁政策重复享受。

  (四)申请材料

  1. 房屋租赁合同;

  2. 房屋租赁发票;

  3. 结婚证及配偶、子女身份证(护照);

  4. 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登录“浙里办”—“浙里人才之家”(金华)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等相关材料。人才应在每个租赁周期满后的一年内开具租赁发票并提交申请,发票应准确记录本次租赁周期起止时间,发票截止时间不应晚于申报时间,晚于申报时间的部分不予认定。

  2. 审核。部省属及市属事业单位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企业及区属事业单位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明确补助额度。建设部门审核是否享受过同类住房租赁政策、名下是否有购房网签记录,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名下是否有房产。

  3. 公示。在“浙里人才之家”(金华)公示专区公示5个工作日。

  4. 发放。公示通过后,补助金额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其他事项

  1.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和主要税收地均在金华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市区范围内的省部属事业单位、注册地和部分税收缴纳在金华市区的企业引进的大学生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公积金政策支持、大学生礼包、购租房货币补贴、人才子女入学。本细则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企业标准享受政策。

  2. 本细则内所指的大学生人才,原则上需拥有全日制学历,《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明确的2017年起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政策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享受全日制同等政策待遇。

  3. 本细则“双一流”高校本科生认定,以毕业生毕业时教育部执行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为准,毕业生本科所学专业需符合“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

  4. 金华籍“双一流”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分别参照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标准享受本细则补助事项,在金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参照“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标准享受本细则补助事项,在金高校应届硕士研究生参照博士标准享受大学生礼包,在金高校应届专科生参照普通本科标准享受引进人才生活补助。

  5. 本细则内金华籍大学生,指大学生为金华市生源,即参加高考时户籍在金华大市范围。本细则内应届毕业生,以毕业后一年时间为期限,国内学历以毕业证书或全日制学历证书上的毕业日期为准,国(境)外学历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毕业日期为准。

  6. 我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2022届(含)后毕业生,按照专科生、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标准享受相应人才政策,但不享受金华籍毕业生、在金高校毕业生提档政策。

  7. 本细则所说的引进时间,指在金华大市范围首次参加社会保险时间(以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最早记录时间为准),区(县)间的流动不属于新引进。

  8. 申请人(单位)提交补助申请,视为同意经办机构查询社保、婚姻、学历、房产等补助审核时需核实的事项。

  9. 人力资源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派遣至市区用人单位的员工,由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人员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人劳务派遣合同等材料。非我市注册备案的人力资源机构,其派遣人员不可享受以上人才政策。

  10. 2018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间新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中共金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印发<“智选金华”优秀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8〕98号)享受津贴补助、安家补助,补助享受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7日。

  11. 补助事项由区级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审核、拨付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备。

  12. 本细则自2022年5月8日起适用,有效期暂定3年。

序号

区域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1

市本级

金华市教育局

82469586

2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2465180

3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82177828

4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2328129

5

金华市人事考试和人才服务中心

82467524

6

婺城区

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2368075

7

金东区

金东区(金义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2191388/82176912

8

开发区

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

8915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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