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全面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

导语 自2023年6月1日起,金华市全面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工作。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暂不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涉外、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事项。

  为进一步满足群众异地婚姻登记需求,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范围的批复》,浙江省等21个省市纳入试点范围,自6月1日起,金华市全面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工作。

  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金华市的内地居民,可以凭借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有效居民身份证,在金华市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业务。

  目前,在金华市各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现场,新人经过查验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等流程,不到10分钟的时间,便可顺利领取到结婚证。

  特别提醒: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暂不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涉外、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事项。

  继续实行“全省通办”并实行“跨省通办”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省民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办事事项,在浙江省内继续实行“全省通办”,同时实行“跨省通办”。

  •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办理时,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证件?

  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选择一方当事人浙江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应当事先到居住证发放地公安部门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使用功能。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浙民事〔2020〕109号)有关规定实行“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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