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武义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导语 金华武义公租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员类型。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至少 1 人具有武义县城镇居民户籍,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同一申请家庭成员;

  (2)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一是年龄满 30 周岁的单身者;二是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同住的。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具体金额参照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夫妻一方年满 50 周岁以上并且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经济条件最高可放宽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60%;

  (4)申请家庭无私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36 平方米。

  2.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保障以个人为单位,申请人具有武义县户籍或持有武义县居住证;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含)以上学历,且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 7 周年内;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受学历限制,最多享受 6 年;

  (3)已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 6 个月;

  (4)申请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60%;

  (5)申请人在武义县城镇区域范围内无私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武义县城镇区域范围内用于自住的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120 平方米(含)。

  3.外来务工人员、本县农村转移人员、随军军属。

  (1)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武义居住证的非武义户籍务工人员,本县农村转移人员指户籍在本县乡村地区的务工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 6 个月;

  (3)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武义县工作的配偶)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00%;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武义县城镇区域范围内无私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36 平方米。

  (5)驻军部队家庭配偶随军不受学历、工作年限、社保的限制,符合其余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4.从事公益服务类特定工种人员。

  (1)公益类服务岗位暂定为:环卫、市政、公交服务人员,交通协管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教师,医护人员;

  (2)申请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 6 个月;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20%;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武义县城镇区域范围内无私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36 平方米。

  二、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核定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

  1.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面积部分);

  2.四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面积;

  3.待入住的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4.四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面积;

  5.四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6.新就业无房职工受父母资助的住房面积;

  7.商业地产面积及其他房产面积。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D 级危房、法院执行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对象拥有 15 万元(以车辆交易发票上计税金额或二手车交易评估价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含)以上汽车的;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专业合作社中出资额总和在 30 万元(含)以上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二级以上残疾人、伤残(退伍)军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原租住公房拆迁户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

  五、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方式。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可向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申请人和相关关系人身份证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申报表,签署同意核对机构查询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

  3.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虚报、漏报、瞒报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

  (二)受理程序。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对:

  (1)《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居住证;

  (3)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4)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5)享受优抚待遇的相关材料。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家庭信息提交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县民政部门 5 个工作日内接收并提交委托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出具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三)审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家庭可支配收入通过申请人申报、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出具的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劳动年龄段内(在校学生除外)有劳动能力,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且未登记失业的对象,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推算。浙江省家庭收入计算规则出台后按省规定执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结合核对报告,做出审核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信息核对的同时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给予相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保障理由。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武义县政府网住房保障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 5 天。

  (五)资格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期满后 2 个工作日内由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保障资格,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确认告知书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事项。

  (六)轮候。

  1.当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执行。零星房源推出时,对于已登记的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申请日期的先后确定保障顺序。对于符合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予以优先安排。

  2.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轮候资格。

  六、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

  1.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或自主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与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2.租赁补贴按季发放,从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1.当准租对象户数多于房源数时,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准租对象直接确定为承租人,余下的准租对象以申请顺序确定承租人,其余人员纳入轮候,轮候期为6个月,6个月以后参照经济收入对应的租赁补贴标准签订补贴协议,发放租赁补贴。一旦轮候人员有安排实物配租,即刻停止发放当季补贴。

  2.新增的单独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原则上以货币补贴保障。

  3.已准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保障对象,应当与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不签订的或签订满 1 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签订合同之日按规定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低保家庭为 300 元/户,其余家庭为 1000 元/户。租赁保证金在解除租赁关系时,按合同约定退还。

  4.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 3 年。租赁期内如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租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6.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其他费用。七、保障标准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由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租赁补贴标准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租赁补贴计算方式。

  1.住房困难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每平方米补助标准×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

  2.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保障人数×20 平方米/人-现有住房面积。

  3.保障人数以核定家庭人数为依据,具体标准为:1 人户, 2 人户均按 2 人计算,3 人户及以上家庭户,按照 3 人计算。

  (二)租赁补贴标准。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保障对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60%以下),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标准的 70%。

  2.中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保障对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00%以下),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标准的 60%。

  3.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标准的 30%。

  4.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轮候期间发放的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直接申请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可享受 1 元/㎡·月的奖励补助。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方式。

  1.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所核定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家庭经济收入分档实施:

  (1)低保、低保边缘、散居特困供养对象住房困难家庭为市场租金的 5%;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保障对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6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 30%;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保障对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8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 40%;

  (4)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保障对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0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 50%;

  (5)保障对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2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 60%;(6)保障对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4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 70%;(7)保障对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6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 80%。

  3.附属用房、阁楼租金按低收入保障家庭对应的租金标准收取。

  4.参考的市场价租金标准:栖霞花苑 1 区、2 区、3 区房源为 12 元/平方米·月,栖霞花苑 6 区房源为 15 元/平方米·月。

  5.租赁补贴根据 15 元/平方米·月补助。(市场租金可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现状进行调整)

  6.伤残(退伍)军人或其他保障对象确有特殊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租金可酌情减免。

  八、日常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推行市场化,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依约拨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运营管理,所需运营管理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对运营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管理费。受委托运营机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其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加强动态监管,进行年度审核。每年委托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时,保障对象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数据资料。根据核查结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应调整保障标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并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保障期内,当保障对象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标准、人员、婚姻、就业状况发生变化,人均经济收入连续一年超过标准,车辆、工商出资额等财产超出规定,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 30 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变化情况递交变更申请的,自变更申请获批次月调整;未主动申报的,从情况发生次月起调整保障或取消保障:

  1.经核查保障对象拥有房屋产权、购买车辆、工商注册超出规定标准,所有权人是申请人的已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调减保障人员;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取消保障;

  2.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调整保障标准后,原共同申请人可以继续租住原房屋;

  3.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本县农村转移人员、公益岗位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 个月(含)以上的,暂停保障,恢复就业后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在保对象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提交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并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不再符合原保障级别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调整其租金标准或租赁补贴标准;未按规定重新提交保障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给予 6 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按原租金标准收取,逾期不退的,分两类情况处置:

  第一类,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可继续使用;

  第二类,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间产生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九、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对授权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十、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补贴协议),收回承租的公租房,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追回多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

  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

  2.因住房、收入、家庭人口等情况变化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3.将公租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4.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5.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7.违反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十一、本细则中“武义县城镇居民户籍”指落户于县城区及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及户籍改革前非农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

  十二、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登记建筑面积。十三、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武政办〔2018〕17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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