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公租房申请自由住房面积认定

导语 金华市区公租房申请条件之一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

  金华市区下列房产面积应认定为申请人的现住房面积:

  金华市区公租房申请条件之一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份额相应的面积;

  (二)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转让的房产面积(因意外事故、危重疾病等情况转让或D级危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由市住保中心核定后可不认定为现住房面积);

  (三)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被拆迁的房产面积;

  (五)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离异,原房产归对方的,按房产面积一半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计算的房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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