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新政提取和使用规定

导语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公积金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依照前款第(四)至(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特殊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公积金贷款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住房,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五)职工家庭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规定时限;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轮候】

  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轮候规则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公转商贷款】

  资金流动性不足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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