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会有哪些处罚?
导语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等方面起到法律保障。
第十一条 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人应予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负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履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未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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